因此,从内阁的演变历史来看,它是国王行使行政权甚至整个统治权的遗留物。
广义的公共物品还包括前面提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解纷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5条。
《纲要》确定的目标共有七项。另一种是地域意义上的解读,是相对于地区和世界而言的,国家指一国内所有土地、人民和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构成的整体,地区仅指一国内的某一行政区域或一定时期相对独立于一国的某一行政区域,世界则指由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构成的人类社会。这六项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诚实守信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严格遵循和实现了这些要求,才有可能带动全社会民众事事讲法、讲理,处处讲公正、讲诚信,逐步培植起法治社会的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理念,此后,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实现法治中国理念途径的构想。既然国家有相对于社会的国家,就可以和应该有相对于法治社会的法治国家,既然有了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就可以和应该创设一个统合这三者的上位阶的法治整体概念:法治中国。
例如,一些学者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统一的层面和角度去阐释、解读法治中国。[7]当然,词典对国家、政府、社会的释义只是阐释其最一般的涵义我国大陆学者在论及平等权保护时,尚未涉及违法平等问题。
具体到行政处罚程序中,对有相同违法行为的多个行政相对人,若行政机关只选择其中一个行政相对人给予处罚,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就这种选择的行政合目的性作出理由说明,行政相对人可以就其他人未被处罚的事实,作为要求行政机关平等处理的抗辩理由。进入专题: 选择性执法 平等原则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还可以时间、地点不同进行选择性执法,如节假日、重大活动之前公安机关扫黄执法,或者在酒店门口不远处设临检点查酒、醉驾等。平等性要求不是维护非法做法或者只有例外情况下才允许的做法的正当理由,不存在不法的平等性[24]。
如陈梅香与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中,被上诉人就上诉人关于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作了如下理由说明: 陈梅香在本案中一直纠结于市城管执法局有选择性执法问题,认定市城管执法局有意袒护其邻居黄惠婷违法行为。(2)原拆原建,不影响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上诉人提出:虽然其搭建的围墙超过了宅基地范围,但华新镇普遍存在违法搭建,而且搭建围墙无需任何审批手续,被上诉人只拆除上诉人搭建的围墙,属于选择性执法。比较有意义的做法是:将平等原则理解为,其应确定不平等的条件。当法律成为一种约束显得僵化时,国家就有积极性去超越它。于是,吴某只好在法庭上提出了这样的抗辩。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中规定: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将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作为重点率先拆除。[36]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许可业务代理诚信管理的通知》(2012年11月5日)。本文所涉的吴案属于非随机型的选择性执法。文章原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期。
[27]四川省峨嵋山市人民法院[2002]峨嵋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因硕士生与博士生之间具有足够的、实质性的差别,故在《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规定的法律框架之下,排除硕士生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并不违反差别对待的平等原则。
在德国,1954年5月4日联邦行政法院在铁路局公务员资格认定案中,将平等请求权限于请求应具有合法创设的法律地位,不法的平等并不存在。2.经审查,若选择性执法有合法依据,则采用行政裁量审查标准作合法性审查,即选择性执法是否有裁量滥用、裁量怠惰和裁量逾越等情形。
差别对待是从反向解释平等的例外要义,即受待人之间的情况只要有足够的、实质性的差别,另一方就可以不受相同对待规则的约束,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选择性执法是行政机关企图恢复失衡的社会秩序的一种主观努力,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导向。[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24][德]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0页。(2)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3]所以,平等不处理不是平等原则题中应有之义。
但是,衍生出来的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可以借助平等原则作为抗辩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不具有合法性,由此导出了平等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到违法行为,即违法平等? 违法平等的本意是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同的查处。从行政处罚决定可接受性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考虑这一抗辩理由,因为,假使对于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旁人而言,他可能更容易倾向于接受吴某的说法。
[26]对此,法院引用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认定被告向原告减半收取每人40元门票的行为合法。以此为例,立法平等意味着立法者若要在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中加入性别、年龄、居住期限或者户籍省份等限制,必须公开说明这些条件与实现设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目的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它构成立法权滥用
如有学者认为,选择性执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合理性:(1)执法的选择性有利于针对特定主体采取区别措施,可以对类似违法者起到很强警戒作用。(二)在行政处罚中,受处罚人可否以他人有同样的违法情形但没有受到处罚的事实,作为自己不应当受处罚的抗辩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2]1969年12月10日,联邦行政法院在兵役缓征案中,否定了与兵役法相抵触的行政规则所创设的法律地位可成为平等请求权的基础。2.经审查,若选择性执法有合法依据,则采用行政裁量审查标准作合法性审查,即选择性执法是否有裁量滥用、裁量怠惰和裁量逾越等情形。所谓选择性执法,是指根据情势需要,什么时候严格执行哪部法律,采取什么执法手段,什么时候放松哪部法律的执行,什么时候严格执行哪个具体的案件,采取什么执法手段,什么时候对哪个案件执行特别对待的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执法方式[14]。宪法作为国家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虽以宪法为前提,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
有学者认为:由于良好的法律制度运行构成人们对其行为后果相对准确的预期,从而也是环境相对稳定的必要条件,如果选择性执法扰乱了人们预期,它本身就会成为不稳定的一个根源,这反过来又强化了对灵活性、选择性执法的需求。[30]在另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举其他处所亦有类似违建情形,是否属实应由被告机关另外予以查处,不得执为系争违建免予拆除之论据。
在本文对相关法理、实务作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整理基础上,结合从吴案中提炼出来的论点提要,现作分析如下。[4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50号]。
(三)法院是否可以把他人同样的违法情形没有受到处罚事实,作为认定本案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若有滥用职权情形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被上诉人则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上诉人的说法属于主观臆测,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依法行政,不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
四、结论 基于行政成本等客观因素的限制,选择性执法是具有正当性的,所以,选择性执法并非都是违法行政。但是,行政机关却要拆除他的房子,不拆他人占用耕地所建的大楼。[36]有的行政规定尽管没有明确写上选择性执法,但在内容上还是可以解释出来的。关保英:《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42] 本案中,非本案审查对象是法院不予考虑的裁判理由。姑且不论是否要把差别对待与恣意禁止作学理上的对接,仅如何认定差别就足以令人望而却步,所以不如从禁止恣意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41]在陆建华与苏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上诉案中,上诉人陆建华称:虽然上诉人在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自行开始翻建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祥华苑小区内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业主均已自行翻建过房屋,对此被上诉人却从未作出过任何处罚或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被上诉人对案外人违法建筑未进行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非法拆迁等行为,并非本案的审查对象。
[32]转引自陈新民:《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5页。[28]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被上诉人有选择性执法,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上诉人应另寻其他途径解决。